京平案例
山西省太原企业拆迁案例:配合医院迁建搬迁公司安置问题

  【案例索引】万政行复议决字【2018】XX号

  【申请人】: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国土局资源局XX分局(以下称某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太原市拥有一家公司,该公司因太原市某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面临拆迁。虽然该公司在当地已经经营多年,有一个良好的口碑,深受当地人的喜爱。但是为了支持国家政策,刘先生还是义不容辞的进行了配合。

  可是征收方却未出具任何的手续,对如何安置的问题也只字未提,刘先生意识到这是一件大事,不能怠慢,于是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吴国强、张爱慧、刘丽薇律师助力维权。

  【了解情况】

  京平律师介入后,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案情,指导刘先生于2018年4月22日以书面的形式向某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经EMS快递信息查询得知,某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3日就已经签收,但未作出任何答复。

  【复议获胜】

  京平律师早有预料,调整维权思路,立即启动下一步救济程序,指导委托人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请求确认某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最终,太原市某区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1.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山西省太原企业拆迁案例:配合医院迁建搬迁公司安置问题无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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